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員核酸檢測封控期間社會面管控工作的通告
為堅決阻斷疫情傳播,充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據(jù)上級相關要求,我縣于3月19日啟動全員核酸檢測后實施全域封控管理,解除時間另行通知。為確保全員核酸檢測封控期間社會大局持續(xù)穩(wěn)定,努力做到應檢盡檢,堅決防止發(fā)生各類涉疫違法犯罪?,F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全面加強人員車輛管控。按照“里不出、外不進、內不動”要求,一律實行封閉管理,嚴格落實管控措施,除核酸檢測及應急突發(fā)事件等情況外,所有人員一律不得出入,做到足不出戶、相對靜止;除涉及防疫、民生等崗位人員外,禁止一切非必要外出。對拒不服從管理、擅自或強行出入的,依法依規(guī)嚴肅處理;除救護、消防、軍警車輛等特種車輛以及防疫、應急等車輛外,嚴格執(zhí)行臨時性交通管制,其它車輛禁止通行。
二、切實強化重點部位管理。繼續(xù)落實公共場所暫時停業(yè)要求,恢復開放時間視疫情防控形勢另行通知。包括歌廳、KTV、電影院等演藝場所,棋牌室、網吧、游藝廳等室內娛樂場所,臺球廳、游泳館、體育館等室內體育健身場所,足療店、酒吧、洗浴中心等室內生活服務場所,書店、博物館、展覽館等密閉公共場所。經營防疫、民生物資的企業(yè)單位,須經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營業(yè)。
三、積極配合全員核酸檢測。根據(jù)國家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《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參加全員核酸檢測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務。如有抗拒、逃避、拒絕參加全員核酸檢測的行為,涉嫌違反《突發(fā)公共衛(wèi)生事件應急條例》第五十一條、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,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,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、罰款、拘留等行政處罰;涉嫌犯罪的,將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四、嚴厲打擊妨害防疫行為。有下列行為的,依法予以嚴厲打擊:拒不執(zhí)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(fā)布的疫情防控決定、命令、通告的;擅自出入、沖闖封控區(qū)、管控區(qū)、防疫卡點或者在封控區(qū)、管控區(qū)、防疫卡點起哄鬧事的;借疫情防控之機,哄抬物價、囤積居奇、牟取暴利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;假借疫情防控名義,實施詐騙、敲詐勒索、非法經營、強迫交易,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、醫(yī)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;編造或者故意散布、傳播謠言,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,擾亂社會秩序或造成社會危害的。
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根據(jù)疫情防控需要動態(tài)調整。
遷西縣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
2022年3月22日